(2016)粤06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贺晓锋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68号罪犯贺晓锋,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晓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贺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晓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已缴纳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违反基本规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晓锋在服刑期间能积极改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犯属于自报名,虽然其提供了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但该户籍证明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贺晓锋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佛监刑执字第455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