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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昌晚与纪计回、方永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晚,纪计回,方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晚。被执行人纪计回。被执行人方永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晚与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缴纳执行款220300.64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负担案件诉讼费4689元,申请执行费3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花园2幢402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已另案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45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纪计回、方永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