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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738号原告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秀峰路188号福建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3幢3A。法定代表人唐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北京新保利大厦18层18A区2220室。法定代表人汤丹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辉,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传媒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高铁传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实际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所在地已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3号楼北京伯豪瑞廷酒店721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本院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3号楼北京伯豪瑞廷酒店721室为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北京伯豪瑞廷酒店承租的客房,虽在客房门口贴示高铁传媒公司的企业名称,但从办公状态及人员情况不能确定该处所为高铁传媒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高铁传媒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作为住所向本院提出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高铁传媒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