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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11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吴春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华,吴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116之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华,农民。被执行人吴春艳,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志华和吴春艳(2013)抚民一初字第2071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法执字第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景源审 判 员 郑继纯审 判 员 安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殷渤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