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法执字第11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吴春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华,吴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116之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华,农民。被执行人吴春艳,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志华和吴春艳(2013)抚民一初字第2071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法执字第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景源审 判 员 郑继纯审 判 员 安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殷渤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