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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倩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倩,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决定逮捕,因其怀孕未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倩自2012年10月至11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家园小区5号楼三单元602室租住房内,与卢春启(已判决)伪造各种单位印章、证件,并在互联网上销售。2012年11月23日12时许,东海县公安局在该住处当场扣押各种印章84枚、国家机关证件8本、打印机2台、刻章机1台、电脑1台。经鉴定,扣押的印章中“日照市房产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枚国家机关印章系伪造的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印章等物品清单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小倩及同案人卢春启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文)鉴(印章)字[2012]059号、[2013]02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倩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培培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菲菲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