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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熊劲松与李井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劲松,李井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熊劲松,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井儒,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井儒银行存款54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