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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52号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博花苑小高层303、304室。法定代表人侯广浩,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 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