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李凯、葛晓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李凯,葛晓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851号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代理人楚晓玲。被告李凯。被告葛晓彤。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葛晓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平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楚晓玲、被告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晓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凯系买卖制底材料合同双方,原告如约交付材料后,被告因资金问题无法及时支付货款,于2015年12月5日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105000元。被告葛晓彤与被告李凯系夫妻关系,拖欠的货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特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0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凯辩称,欠款属实;我与葛晓彤系夫妻关系,我与葛晓彤一起经营共同制鞋;对原告主张利息有异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葛晓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凯、葛晓彤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制鞋。被告李凯从原告处购买制鞋材料,欠原告货款105000元,被告李凯于2015年12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欠款人李凯”。被告未付货款,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李凯从原告处购买制鞋材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足以证实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不予履行或拒绝履行有失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未进行约定,被告本应在结算时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应承担利息损失。合同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加大了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凯、葛晓彤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产生,故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葛晓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葛晓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及利息(本金105000元,自2015年12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