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羽东诉被告程世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羽东,程世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梁 羽 东 诉 被 告 程 世 帅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871号原告:梁羽东。被告:程世帅。本院审理的原告梁羽东诉被告程世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羽东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羽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