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有琴,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