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特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官龙与张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34号申请人张官龙,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德,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官龙、张德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德自愿于2016年4月13日给付张官龙劳务费2000元。二、张官龙收到2000元劳务费后双方的一切借款及劳务费责任终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官龙、张德关于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