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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敏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481号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1204823-2。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许小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敏娜,女,1993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