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国明与杭州康旭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明,杭州康旭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67号之一原告孙国明。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康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法定代表人黄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明诉被告杭州康旭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国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旭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国明负担。审 判 长 项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相远人民陪审员 邱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