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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友权与李萍、李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权,李萍,李国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178号原告:孙友权。被告:李萍。被告:李国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权诉被告李萍、李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友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萍和李国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孙友权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