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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姜若辉与姜玉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若辉,姜玉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威环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姜若辉,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被执行人姜玉俭,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0)威环执字第1272-1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姜玉俭的款项,现因被执行人姜玉俭的亲属住院急需手术费,且本案冻结款项数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玉俭名下***元款项的冻结,余款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