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福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刑初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福,女,1990年11月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吴某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福与被害人向某容系近亲属,两家相邻居住。2015年10月13日17时,吴某福的婆婆安某平在向某容家房子后面的土里喷洒农药,向某容认为安某平喷洒农药可能致自己的鸡鸭死亡,与安某平发生争吵。向某容与安某平正在争吵的过程中,吴某福的儿子梁某林(2岁)走到向某容家院坝玩耍,向某容见后即辱骂梁某林,吴某福听见后,到向某容家院坝将梁某林抱回家,与向某容相互谩骂,向某容边骂边朝吴某福家走去,正在家中煮饭的吴某福拿着锅铲和菜刀与向某容相互抓打,吴某福用手中的锅铲、菜刀将向某容头部打伤,后被赶到的邻居拖开。向某容被拖开后,又冲进吴某福的门市部,将吴某福家一个装皮蛋的罐罐、一个酒罐、一箱苹果砸坏。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向某容前额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福主动找青杠坡派出所干警和当地干部调解处理。经调解,吴某福赔偿被害人向某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二人相互赔礼道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吴某福的供述;被害人向某容的陈述;证人安某平、张某书、杨某香、袁某跃、文某桥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被告人吴某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福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吴某福的刑事责任。吴某福在公安机关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向某容辱骂被告人吴某福小孩并追到吴某福家抓打而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福主动找司法机关和当地基层组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吴某福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齐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