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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内蒙古光明星化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内蒙古光明星化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钦,李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负责人马连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光明星化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猛,总经理。被告王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市民。被告李云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内蒙古光明星化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937元由原告松山区丰达化肥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峰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