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小青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584号原告张小青。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青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青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