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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6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张琴、陈晓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张琴,陈晓霞,黄国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6287号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负责人:屠善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逸凡,系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琴。被告:陈晓霞。被告:黄国钏。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以下简称鹿城农商行)为与被告张琴、陈晓霞、黄国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琴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为90273.95元、复利8838.83元,之后的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晓霞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黄国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9日,被告张琴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8511120140010818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2‰,执行固定利率;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4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黄国钏签订了编号为第8511201400014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黄国钏同意为原告向被告张琴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2014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张琴放了贷款50万元。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琴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各支付原告期内利息1704元、108.99元、0.06元,之后再无其他还款记录。截至2016年4月13日,被告张琴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50016.95元、逾期利息78810元、复利11319.68元,合计欠息140146.63元。另查明,被告张琴、陈晓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琴、陈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为140146.6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50016.95元为基数计付)。二、被告黄国钏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第8511201400014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1元、公告费420元,合计10211元,由被告张琴、陈晓霞、黄国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