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祁军伟诉韩进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伟,韩进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302号原告祁军伟(委),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进京,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旭,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祁军伟诉被告韩进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六年四��十三日书记员 彭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