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葛小林与葛克礼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小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特33号申请人葛小林,男,195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葛小林申请宣告葛克礼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葛克礼,男,1924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XX养老院。代理人戴继萍(被申请人之媳妇),女,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被申请人长期患有脑梗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葛克礼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葛克礼为无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