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国申与黄忠友、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申,黄忠友,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245号之二原告杜国申,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友,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小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申诉被告黄忠友、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忠友、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0元,由原告杜国申负担。审 判 长 于金果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人民陪审员 段孟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友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