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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耿新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新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530号原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方兴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耿新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新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高杰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佳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