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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与梁凉、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梁凉,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1号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333号广州市八方货运市场第一期综合楼1层33号。负责人张止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祥民,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建平。被告梁凉。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梁庄村。法定代表人关义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诉被告梁凉、XX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XX磊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止戈及委托代理人薛祥民、蔡建华,被告梁凉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向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撤回了对蔡建华委托代理,另行委托季建平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止戈及委托代理人薛祥民、季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梁凉承运一批货物,约定被告梁凉将货物从广州托运到常熟,到达常熟后,原告发现被告梁凉少交付总价值260264元货物。原告委托被告梁凉承运,被告梁凉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原告,被告梁凉在运输过程中将原告委托承运货物丢失,依法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运输车辆挂靠在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为共同承运人。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被告赔偿原告2602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凉辩称:本案因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盗,我有责任但是没有过错,我在发现货物被盗后已经报案,现在警方已经立案侦查,应该先刑事后再民事案件处理。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且装货时为空车装货,货物装完雨布全部盖上拉好绳子之后我才上车,故对于装载货物数量我并不清楚,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有异议。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托运人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将鞋子、电器、皮具等交由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至江苏省常熟市,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又将该批货物交由梁凉实际承运。2015年7月9日凌晨5时许,梁凉与其雇佣的驾驶员XX磊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车于装载货物后从广州市出发,经由G35高速运货至江苏无锡市,2015年7月10日11时许,在无锡市招商城卸货时发现货车顶部雨篷布被割开,车内50多箱货物被盗,梁凉向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招商城派出所进行了报案。运货至常熟后,梁凉向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报警,之后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工作人员蔡建华又向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报警称,2015年7月8日雇佣了一辆货车及一辆挂车从广州运输了一批货到常熟,后在运输途中被盗了41箱皮鞋、11箱电器、2箱皮具,价值20多万元。另查明: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审理中,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向本院表示,被盗的物品有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托运的鞋子计239813.30元,广州市雅赛数码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托运的威尔多功放1台计1500元,深圳市隆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托运的电器12台计2016元,深圳市美赛图科技有限公司托运的网络机顶盒40台计4600元,佛山顺德区悠扬电器有限公司托运的现代音响6台计600元,深圳市大阳创世电子有限公司托运的移动EVD机13台计4105元,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托运的麦蓝音箱11套计3060元,靳辉托运的皮具14个计4570元,合计260264元。由被告梁凉、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后,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再赔偿托运人。以上事实,有行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托运单、常熟专线运输物品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托运人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将物品交由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承运,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又将运输物品交由被告梁凉实际承运,被告梁凉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运输物品被盗,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尚未向托运人进行赔偿,向被告梁凉、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先行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可向托运人赔偿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梁山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4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7624元,由原告温州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货运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翟皖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淑英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