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水长诉被告刘继佩、秦小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7号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韩水长诉被告刘继佩、秦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原告韩水长系该院法警大队政委,被告刘继佩系该院计生非诉执行庭庭长,被告秦小英系刘继佩之妻,上犹县人民法院认为不便审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水长与被告刘继佩、秦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犹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鉴于原告韩水长、被告刘继佩均系上犹县人民法院干警,为避免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大余县人民法院为原告韩水长诉被告刘继佩、秦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肖水长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