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学华与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华,刘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93号原告:王学华,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玉玲,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华与被告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