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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学华与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华,刘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93号原告:王学华,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玉玲,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华与被告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