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艳诉被告李俊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艳,李俊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858号原告:王金艳。被告:李俊才。原告王金艳诉被告李俊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艳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朋(现年19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赚钱从不给原告,且被告的父母还干涉双方的生活,不让被告赚的钱给原告花,还动手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不能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艳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