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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旭升与焦爱翠、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升,焦爱翠,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焦爱翠,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法定代表人李凌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旭升与被执行人焦爱翠、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焦爱翠、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旭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爱翠、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