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财保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凤梅、俞志飞等与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凤梅,俞志飞,俞娟,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00016-1号申请人:叶凤梅。申请人:俞志飞。申请人:俞娟。被申请人: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A1072室。法定代表人:王才传。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叶凤梅���俞志飞、俞娟与被申请人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叶凤梅、俞志飞、俞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凤梅、俞志飞、俞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连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叶凤梅、俞志飞、俞娟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