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762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