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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应龙、赵小秀、何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应龙,赵小秀,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应龙,男,汉族,生于1983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赵小秀,女,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何康,男,汉族,生于1983年,住绵阳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970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应龙、赵小秀、何康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应龙、赵小秀、何康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