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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亭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被告刘树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亭,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刘树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王超亭,男。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被告:刘树贤,男。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亭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被告刘树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亭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4元,减半收取10987元,由原告王超亭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