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与许惠利、龚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家连,该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惠利。被执行��龚纪伟。被执行人刘红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西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许惠利、龚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刘红云对许惠利、龚纪伟在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