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建军申请执行连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连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连顼,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建军申请执行连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泱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