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子保与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保,丁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443号原告张子保,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银,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美娟,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子保与被告丁美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保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刘凤银,被告丁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子保诉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丁美娟以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丁美娟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2、被告丁美娟以人民币140,000元为基数,按银��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美娟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没有借款事实。原告支付的筹码,仅交付给被告网上百家乐的筹码价值人民币8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丁美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今丁美娟向张子保借款人民币现金拾肆万元整,作为家里装修用。”诉讼过程中对于借款交付原告张子保称,借出的钱全部是现金,在2015年5月11日交付给被告。有九万元是原告自己所有的现金,还有五万元是从朋友处所借。另查明,2015年5月6日,原告张子保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1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银行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丁美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丁美娟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被告丁美娟所称借款是原告交付网站赌博筹码形成债务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难以采纳。至于借款利息问题,因被告出具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供其他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应当自其主张归还借款时开始计算,即本案立案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子保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二、被告丁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1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张子保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7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3.5元,由被告丁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