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刘月娥、中山市兴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刘月娥,中山市兴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林劲雄,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符健,分别、律师助理。被告:刘月娥,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6545。被告:中山市兴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杨国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月娥、中山市兴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云龙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