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7民字第287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南阳鸿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南阳鸿四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字第287原告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群:任总经理职务。被告南阳鸿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鸿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