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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印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