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印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