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房地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69-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红霞。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984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红霞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红霞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0号附3号1层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