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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霞与李建勋、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霞,李建勋,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第447号原告钟霞,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建勋,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静,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霞与被告李建勋、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钟霞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肖东辉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