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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耿某与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01号原告:耿某。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