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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360号原告陶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