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崔朝芳与李传德、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芳,李传德,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777号原告:崔朝芳,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传德,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张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崔朝芳与被告李传德、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