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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树方,杨然与张国华,深圳市奥娜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曾巍明,彭卫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树方,杨然,张国华,深圳市奥娜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曾巍明,彭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树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娜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副楼8D。法定代表人:曾巍明。原审被告:曾巍明,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原审被告:彭卫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上诉人曾树方、杨然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曾树方、杨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树方、杨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