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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与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84号原告: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255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0号。法定代表人:MILANTOMECEK。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减半收取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9元,由原告上海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