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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小芳与谢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芳,谢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46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芳,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黎明,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谢小芳与被执行人谢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小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黎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小芳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