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恢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37号之三申请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责任,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执恢37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