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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现住达拉特旗,系无业。2010年1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婷、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园路附近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1小纸包,计0.04克;2015年11月30日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光荣院附近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1小纸包,计0.04克;2、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旧大医院门口向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1小包,计0.04克;3、2015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塔公园南福成肥牛附近向贾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2小纸包,计0.08克;4、2015年9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陈某家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2小包,计0.08克;另查明,2015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3克。2015年12月3日经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对丁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强制文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贾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5)502号、达拉特旗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达公尿检(禁)化字(2015)第566号】、达拉特旗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毒品计量说明、达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说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执行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