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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利忠等申请中国大地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忠,汪瑞芳,苏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忠,男,1955年1月4日生,白族,城镇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汪瑞芳,女,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苏涓,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驾驶员,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8453-7。法定代表人:叶凌,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利忠、汪瑞芳、苏涓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第二项内容确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杨利忠、汪瑞芳、苏涓各项赔偿款合计88866.15元。经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立案庭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主动缴纳了执行案款88866.15元,申请执行人杨利忠、汪瑞芳、苏涓已分别领取了各自的份额。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全部案款,案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内容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