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执民字第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龙翔豆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017号申请人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龙翔豆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8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78元、执行费1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富阳市龙翔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田源村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并另案对法定代表人钱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龙翔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阳区万市镇田源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10)第0050**号】已抵押给了债权人富阳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因厂区内其它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三证不全,且整体资产变现可能性较低,暂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富阳市龙翔豆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权富